依照民法的規定,當親人過世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原則上是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及分配比例繼承,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如果第一順位有其中一人拋棄繼承,那他沒繼承到的部分,法律會依同樣的比例分配給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除非第一順位都拋棄繼承,或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能輪到第二順位人去繼承。(繼承人過世了,可由該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順序,除了配偶以外其順位: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需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繼承人的身份:根據民法規定,合法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等。喪失繼承權人則包括有罪判決而被剝奪繼承資格者、遺產承受能力受限者、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人等。
遺囑: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立的文書,遺囑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內容要件才能有效,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需要特別注意在法律上有規定所謂的「特留份」,不論你遺產要給誰多一點、甚至是全部都給沒血緣關係的朋友,都必須保留特留份給原法定繼承人。
遺產稅:遺產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轉移前時需繳納的稅款。根據台灣的稅法規定,遺產稅稅率和免稅額會隨著繼承人的人數未成年人等不同而有所變化。
總之,台灣的繼承相關法律主要包括繼承人的身份、遺囑和遺產稅等方面的規定。繼承人在進行繼承時,需要遵守這些法律規定,並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合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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